财务处关于科研项目税务核算工作的情况通报
校属各单位:
市国税局5月17日来校指导工作后,财务处印发了会议纪要,抓紧协调落实工作,目前学校的一般纳税人资格注册、税务开票系统安装等一系列工作已基本完成。对学校教师比较关注的科研项目有关税务核算问题,通报有关工作情况:
一、科研项目的开票及核算
按照税法规定,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到账必须开具增值税发票,缴纳相关税费。如果项目经费到账与开具发票在同一个月,扣除税款后计入科研收入。如果项目经费到账与开票不在同一个月,分别按照以下两种情况核算:
1、经费先到账后开票的账务处理
如果科研经费到账当月不开票,则当月不能计入科研收入,只能作为往来挂账,计入暂存款科目,科研课题经费暂不能使用。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再确认科研收入,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科技处审核后按照预算支出。
2、先开票经费后到账的账务处理
如果开具发票时项目经费没有到账,项目负责人要先垫付增值税(增值税不计入科研收入,不能用以前的课题经费列支),作为往来挂账,计入个人借款科目,科研经费不能使用。在经费到账后,冲减个人借款,项目经费可按审核后的预算支出。
二、科研项目办理免税的问题
按照税法有关规定,经省科技厅审批属于免税范畴的科研项目,可到市税务局申请办理免税。具体申报程序及手续请咨询科技处。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的有关规定
科研项目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要符合有关税法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对方可以抵扣,增值税普通发票在对方不能抵扣。免税项目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科研项目增值税抵扣的有关规定
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经过税务系统认证,发票上的进项增值税才可以抵扣科研项目开票时的销项增值税款;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是在开具销项发票前180天内取得,才可以抵扣。
五、调查研究新形势下的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高校院所科技人员服务企业研发活动的意见》(鄂政发〔2015〕66号)以及省财政厅对高校横向科研经费管理的有关通知精神,财务处正在积极探索新形势下的、区别于财政资金的横向科研经费管理模式,我们将积极争取省财政厅的支持和工作指导,调研其他先行先试的省属高校的做法。我们的指导思想是充分利用政策,维护学校利益,简化核算程序,规避审计风险。在调研后提出学校的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供学校领导决策。
财务处
2016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