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知识产权培训(十堰)基地管理办法
2017年04月27日 08:22  点击:[]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湖北省知识产权培训(十堰)基地(以下简称十堰基地)运行管理,促进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推动知识产权事业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培训基地管理办法》和《湖北省知识产权培训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湖北省知识产权培训(十堰)基地是经湖北省知识产权局批准设立、承担知识产权培训和人才培养工作的机构,是培养培训知识产权人才的平台。 

第三条湖北省知识产权培训(十堰)基地主要依托湖北汽车工业学院,接受湖北汽车工业学院管理,建设经费以湖北省知识产权局为主,人才培养培训经费以十堰市科学技术局(知识产权局)拨付为主。 

第四条湖北省知识产权培训(十堰)基地的主要职责  

(一)建立健全培训基地管理机构,配备专门人员。  

(二)完成培训基地的培训场所、培训设施等硬件条件建设,为培训基地提供必要的资金、物资等保障条件。  

(三)积极推动知识产权研究,根据培训基地建设的实际需要给予适当的配套经费。  

(四)建设知识产权师资队伍,完善或编纂知识产权教材,开展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工作。  

(五)承接省、市及汽车行业等有关部门、单位委托的专项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培训任务,主动面向社会开展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培训工作。  

(六)开展在校研究生和本科生的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培训工作,培养知识产权专门人才。  

(七)开展知识产权基地服务外拓工作。 

(八)完成省、市和学校交给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十堰基地开展人才培养和培训工作的主要形式  

(一)以十堰市支柱产业为主,开展与汽车行业相关的知识产权研究、培训工作。  

(二)承办湖北省十堰市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培训项目,举办政府部门、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委托的培训班、研讨班或进修班。  

(三)加强知识产权专业人才教育,在本科生人才培养计划中设立知识产权相关课程,积极申报和开展知识产权相关方向的本科、硕士教育。  

(四)与中国知识产权培训中心合作,利用中国知识产权远程教育等在线学习平台向十堰市及周边地区社会公众开展知识产权普及培训和实施公益性培训。 

(五)在知识产权文化、经济、管理、信息、法律、实务等方面遴选或编写教材、撰写相关论文,进行知识产权学术研究。  

第六条基地组织机构建设 

设置培训基地管理委员会,作为基地领导机构,负责宏观管理和监督,指导基地日常运作。 

实行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管理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其中常务副主任1人(主持基地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1人,成员为马克思主义学院办公室人员和法学系全体教师组成,由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发文任命。 

基地管理委员会定期召开工作例会,研究基地日常工作。 

第七条基地经费管理 

培训基地严格按照湖北汽车工业学院财经纪律管理、使用各项经费,做到公开、公正、公平,专款专用,收支两条线,收支平衡。 

第八条基地的场地设施  

(一)基地设办公室一间,是培训基地日常办公地点。 

(二)基地设图书室一间,搜集、整理、收藏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图书资料以供培训基地师生阅览、参考。 

(三)基地设专用培训室三间,小型培训室能容纳90人,报告厅能容纳200人,大型培训室能容纳400余人。同时充分利用学校公共资源,满足各层次培训需求。 

(四)十堰基地设实训中心一间,主要承担知识产权远程教育等学习活动。 

第九条本办法由湖北省知识产权培训(十堰)基地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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