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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汽车工业学院规范财务报账暂行规定
2016年05月26日 22:54  点击:[]


湖北汽车工业学院规范财务报账暂行规定 

 

根据上级部门的要求,结合2014-2015年财务专项检查梳理的有关问题,为进一步明确学校财务报账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一、规范津补贴发放

学校在职人员完成本职责工作之外的其他工作任务所发放的考务费、报告讲座费、评审咨询费等,应计入学校绩效工资总额。 

考务费、报告讲座费、评审咨询费发放实行“一事一报”,经本单位负责人和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报人事处、财务处核定发放,纳入个人收入范畴,在工资系统发放。

二、规范审核签字

1.根据学校修订的《规范财务借款报销审批程序的规定》,具体签批金额范围为:1万元以内的支出,由经办人、证明人、本单位负责人审批;1万元(含)至3万元的支出,须财务处负责人加签审批;3万元(含)至10万的支出,须分管校领导加签审批;10万元(含)至15万元的支出,须分管财务校领导加签审批;15万元(含)以上的支出,须校长加签审批。

2.经办人要写明详细的事由,证明人要签署“情况属实”,单位负责人及加签领导要签署“同意报销”。

三、规范使用财务票据

1.所有抬头为“个人”的发票不得报销。

2.旅游发票(含景点门票)不得报销,“礼品”、“烟”的票据不得报销。

3.用于学校对外交流的文化宣传用品,必须提供物品清单和发放明细。

4.用于师生活动的“奖品”(主要指工会经费和学生活动经费列支的奖品)必须提供活动方案及预算,物品清单和发放明细。

5.按规定允许报销的国外票据,必须翻译成中文,翻译人签字,相关经费负责人签字。

6.办公用品及实验耗材类发票,必须有单价、数量及付款单位等要素,清晰加盖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必须按资产处的要求办理验收入库手续,同时建立管理台账备查。

7.印刷费、复印费报销,须经办人、证明人和审批人同时签字,应提供印刷内容、数量、单价等清单。

8.报销副食类发票,须经办人、证明人及审批人同时签字,说明购买理由,提供购置清单,注明名称、单价、数量等。

9.邮寄费、快递费报销,须经办人、证明人和审批人同时签字,写明事由和邮寄单号。

四、规范基层党建活动经费报销

党建支部集体活动开支须附活动方案,包括活动主题、内容、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及经费预算明细等,方案经组织部审批。

基层党建活动经费不得用于宴请、观光、娱乐等支出。

五、规范学生活动费报账

学生活动费是用于由学院开展各种形式的学生活动、学生社团活动等开支,报销时须使用正规税务发票,提供主办单位审批的活动方案及预算。

学生活动费不得用于公务接待、旅游观光等支出。

六、规范基建维修款结算

学校基建维修工程付款程序:财务处根据学校资金情况提出付款额度---校领导审核同意---基建处、后勤处和财务处根据付款额度,按照合同签定情况和工程完成进度,提出详细付款计划---分管校领导审核---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核---校长审核----财务处按计划付款。

基建维修款一律支付到签定合同的单位帐户,不得支付到个人名下;一律按合同付款,工程量增加部分要完善手续,原则上审计完成后方能付款。

七、规范执行公务卡结算制度

严格执行公务卡强制结算制度,凡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范围内的项目,必须采用转账或公务卡结算。报销时要出具公务卡刷卡小票,未使用公务卡结算的支出不予报销。

八、按照《会计法》、《预算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等有关规定,财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有权要求退回;对于违反财经纪律、中央八项规定和六项禁令的报销,有权拒绝办理。

九、本暂行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办公室                    2016年1月12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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